資歷名銜計劃於2012年推行,旨在統整資歷架構資歷名銜的使用,目的是增加資歷的透明度,及反資歷級別計劃涵蓋有學術、職業專才和持續教育界別即第一至第七級)資歷。現時有十五個可供使用的資歷名銜

 

資歷名銜審核委員會

教育及培訓機構只應在特殊情況下,才考慮使用非資歷名銜計劃指明的名銜,並且須向教育局提出有關申請。教育局會就每個申請成立專案的資歷名銜審核委員會,由首席助理秘書長(延續教育)擔任主席,資歷架構秘書處總經理為當然委員,並委任兩至三位來自行業、教育界及/或專業界別的專家作為成員,審核有關申請。

機構須填妥申請表,連同所需證明文件送至 香港添馬 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7樓 教育局延續教育分部

資歷名銜計劃說明

學分要求:第一至第六級的「證書」課程不設最低學分要求
學分要求:第三至第六級的「文憑」課程的學習量須為60個資歷學分或以上。
修飾語:資歷架構第一和第二級的資歷可使用「基礎」作為修飾語。
修飾語:資歷架構第四至第六級的資歷可使用「基礎」、「高級」、「高等」、「專業」和「深造」作為修飾語。
教育及培訓機構可繼續採用主流教育沿用的學位和副學位資歷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