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歷名銜計劃於2012年推行,旨在統整資歷架構資歷名銜的使用,目的是增加資歷的透明度,及反資歷級別計劃涵蓋有學術、職業專才和持續教育界別即第一至第七級)資歷。現時有十五個可供使用的資歷名銜

 

申請使用資歷名銜計劃以外名銜

除非事先獲得教育局批准,否則並非該計劃指明的資歷名銜,不得用於資歷架構下的認可資歷。教育及培訓機構只應在特殊情況下,才考慮使用非資歷名銜計劃指明的名銜。所有申請使用資歷名銜計劃以外的名銜,須以書面方式向資歷架構秘書處提出申請,以轉交教育局審批。

填妥之申請表連同所需證明文件提交至以下地址:

資歷架構秘書處
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
大新金融中心9樓901-903室

資歷名銜計劃說明

學分要求:第一至第六級的「證書」課程不設最低學分要求
學分要求:第三至第六級的「文憑」課程的學習量須為60個資歷學分或以上。
修飾語:資歷架構第一和第二級的資歷可使用「基礎」作為修飾語。
修飾語:資歷架構第四至第六級的資歷可使用「基礎」、「高級」、「高等」、「專業」和「深造」作為修飾語。
教育及培訓機構可繼續採用主流教育沿用的學位和副學位資歷名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