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的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教育局設立資歷架構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個鼓勵及促進終身學習的平台,以提升香港工作人口的技能及競爭力。
上述目標將透過以下途徑實現:
為學術、職業專才及持續教育界別的資歷釐定明確及客觀的標準
確保進修人士所獲得的資歷及其相應學習課程的質素
確保學習內容能切合行業的需要
法律框架
立法會於2007 年頒布的《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 章)為教育局局長設立資歷架構及其相關質素保證機制提供法律框架。法例於2008 年5 月5 日全面生效,資歷架構亦同時正式推行。
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簡稱評審局)獲教育局局長委任為評審當局及資歷名冊當局。目前評審局按照其法定的質素保證職能,確保在資歷架構下獲認可資歷的質素及水平。
質素保證機制
為確保在資歷架構下由各教育及培訓機構所頒發的資歷均具公信力,我們已設立質素保證機制,以確保這些資歷的質素。
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香港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局(評審局)獲指定為評審當局及資歷名冊當局,負責資歷架構下資歷的質素保證工作,以及資歷名冊的管理工作。條例授權評審當局對非具備自行評審資歷資格的院校所開辦的學術及職業專才課程進行評審,故不會影響具備自行評審資歷資格的院校*。而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教資會)成立了質素保證局,負責協助教資會確保其資助院校所提供的所有副學位、學士及深造學位課程(不論是否受教資會資助)的質素。
* 九間具備自行評審資歷資格的院校:香港城巿大學、香港浸會大學、嶺南大學、香港中文大學、香港教育大學、香港都會大學、香港理工大學、香港科技大學及香港大學。
《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之下的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是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第10(1)條成立的獨立上訴機制,負責就反對評審當局的評審決定或資歷名冊當局將資歷登記在資歷名冊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作出裁定。評審局獲指定為評審當局及資歷名冊當局。
職權範圍
上訴委員會讓感到受屈人士透過獨立渠道,覆核評審當局或資歷名冊當局就評審或資歷登記事宜作出的決定。上訴委員會的職權是處理任何營辦者、評估機構或頒授者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 第11(1)條所提出的上訴。
上訴委員會成員名單
林定韻女士
魏月萍女士
洪羽緁女士
鞠玲真女士
鄺子文博士
吳飛洋博士
冼泳霖工程師
王偉倫博士
麥晶晶女士
上訴流程圖
上訴通知書
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第11(2)條,欲提出上訴的營辦者、評估機構或頒授者須以上訴委員會主席指明的格式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
聯絡方法
如欲向上訴委員會送達上訴通知書或查詢有關上訴委員會的進一步資料,請致函上訴委員會。
地址如下: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7樓
教育局延續教育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