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设立资历架构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鼓励及促进终身学习的平台,以提升香港工作人口的技能及竞争力。
上述目标将透过以下途径实现:
为学术、职业专才及持续教育界别的资历厘定明确及客观的标准
确保进修人士所获得的资历及其相应学习课程的质素
确保学习内容能切合行业的需要
法律框架
立法会于2007 年颁布的《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 章)为教育局局长设立资历架构及其相关质素保证机制提供法律框架。法例于2008 年5 月5 日全面生效,资历架构亦同时正式推行。
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简称评审局)获教育局局长委任为评审当局及资历名册当局。目前评审局按照其法定的质素保证职能,确保在资历架构下获认可资历的质素及水平。
质素保证机制
为确保在资历架构下由各教育及培训机构所颁发的资历均具公信力,我们已设立质素保证机制,以确保这些资历的质素。
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获指定为评审当局及资历名册当局,负责资历架构下资历的质素保证工作,以及资历名册的管理工作。条例授权评审当局对非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所开办的学术及职业专才课程进行评审,故不会影响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成立了质素保证局,负责协助教资会确保其资助院校所提供的所有副学位、学士及深造学位课程(不论是否受教资会资助)的质素。
* 九间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香港城巿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及香港大学。
《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之下的上诉委员会
上诉委员会是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第10(1)条成立的独立上诉机制,负责就反对评审当局的评审决定或资历名册当局将资历登记在资历名册的决定所提出的上诉,作出裁定。评审局获指定为评审当局及资历名册当局。
职权范围
上诉委员会让感到受屈人士透过独立渠道,复核评审当局或资历名册当局就评审或资历登记事宜作出的决定。上诉委员会的职权是处理任何营办者、评估机构或颁授者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 第11(1)条所提出的上诉。
上诉委员会成员名单
林定韵女士
魏月萍女士
洪羽緁女士
鞠玲真女士
邝子文博士
吴飞洋博士
冼泳霖工程师
王伟伦博士
麦晶晶女士
上诉流程图
上诉通知书
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第11(2)条,欲提出上诉的营办者、评估机构或颁授者须以上诉委员会主席指明的格式向上诉委员会提交上诉通知书。
联络方法
如欲向上诉委员会送达上诉通知书或查询有关上诉委员会的进一步资料,请致函上诉委员会。
地址如下:
香港添马添美道2号
政府总部东翼7楼
教育局延续教育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