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目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教育局设立资历架构之主要目的是提供一个鼓励及促进终身学习的平台,以提升香港工作人口的技能及竞争力。
上述目标将透过以下途径实现:
为学术、职业专才及持续教育界别的资历厘定明确及客观的标准
确保进修人士所获得的资历及其相应学习课程的质素
确保学习内容能切合行业的需要
法律框架
立法会于2007 年颁布的《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 章)为教育局局长设立资历架构及其相关质素保证机制提供法律框架。法例于2008 年5 月5 日全面生效,资历架构亦同时正式推行。
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简称评审局)获教育局局长委任为评审当局及资历名册当局。目前评审局按照其法定的质素保证职能,确保在资历架构下获认可资历的质素及水平。
质素保证机制
为确保在资历架构下由各教育及培训机构所颁发的资历均具公信力,我们已设立质素保证机制,以确保这些资历的质素。
根据《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条例》(第592章),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获指定为评审当局及资历名册当局,负责资历架构下资历的质素保证工作,以及资历名册的管理工作。条例授权评审当局对非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所开办的学术及职业专才课程进行评审,故不会影响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而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教资会)成立了质素保证局,负责协助教资会确保其资助院校所提供的所有副学位、学士及深造学位课程(不论是否受教资会资助)的质素。
* 九间具备自行评审资历资格的院校:香港城巿大学、香港浸会大学、岭南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科技大学及香港大学。
《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之下的上訴委員會
上訴委員會是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第10(1)條成立的獨立上訴機制,負責就反對評審當局的評審決定或資歷名冊當局將資歷登記在資歷名冊的決定所提出的上訴,作出裁定。評審局獲指定為評審當局及資歷名冊當局。
職權範圍
上訴委員會讓感到受屈人士透過獨立渠道,覆核評審當局或資歷名冊當局就評審或資歷登記事宜作出的決定。上訴委員會的職權是處理任何營辦者、評估機構或頒授者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 第11(1)條所提出的上訴。
上訴委員會成員名單
馬詠璋女士
蘇國良先生
趙其琨教授, MH
周廷勵女士
鍾慧儀教授
金晋亭先生
林定韻女士
李美辰女士, JP
吳飛洋博士
魏月萍女士
麥晶晶女士
上訴流程圖
上訴通知書
根據《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第592章)第11(2)條,欲提出上訴的營辦者、評估機構或頒授者須以上訴委員會主席指明的格式向上訴委員會提交上訴通知書。
聯絡方法
如欲向上訴委員會送達上訴通知書或查詢有關上訴委員會的進一步資料,請致函上訴委員會。
地址如下:
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
政府總部東翼7樓
教育局延續教育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