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开以自资形式开办的课程的评审资助计划内容关闭以自资形式开办的课程的评审资助计划内容
有关院校及资历须成功通过由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进行的评审。
有关课程/资历须在资历名册上登记。
适用于以自资形式开办的课程*。
* 自资形式开办的课程指由八所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院校、香港演艺学院、职业训练局及菲腊牙科医院开办的公帑资助课程以外的课程。
资助水平
#院校评审包括为在《专上学院条例》下注册而进行的院校评审,以及为获取私立大学名衔而进行的院校评审。
申请
展开从业员内容关闭从业员内容
申请资格
申请人须经所属行业的受委任评估机构申请「过往资历认可」。
成功通过「过往资历认可」任何一个级别的能力单元组合评估,并取得资历证明书。
申请人须于资历证明书的签发日期起计两年内申请发还评估费用。
资助水平
申请发还「过往资历认可」评估费用所须文件
申请发还评估费用的人士必须提供以下经评估机构核实的文件予资历架构秘书处,其申请方可受理。
- 填妥及签署之申请表
- 「过往资历认可」评估费用收据正本(经核实*)
- 能力单元组合详细资料清单(经核实*)
- 「过往资历认可」资历证明书副本(经核实*)
- 申请人的银行户口证明
*有关核实的详情,请参考申请指引。
申请文件
递交申请
所有发还「过往资历认可」评估费用的申请,须递交至资历架构秘书处。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9楼901-903室
电话:3793-3957
电邮:cro@hkqf.hk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 早上9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
星期六、日及公众假期休息
展开受委任的评估机构及协作机构内容关闭受委任的评估机构及协作机构内容
资助范围
向评估机构/协作机构提供评审/复审/评估费用资助
向评估机构提供开展工作资助
向评估机构提供额外资助
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申请资助
资助范围及资助水平
申请文件
查询
如有任何有关申请的查询,可与教育局延续教育分部联络(电话号码:3509 7425;传真号码:2899 2967)
获资历架构认可专业资历之资助计划
支援受委任的评估机构提供资历架构认可的专业资历评估服务。
查询
教育局延续教育分部
(852) 3509 7425
(852) 2899 2967
申请发还「过往资历认可」评估费用,可向资历架构秘书处联络
(852) 3793 3957